来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4-05-17 10:44
近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发布:关于收回部分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部分危险化学品省级行政许可事项权限的函》(办公厅便函〔2023〕97号)的有关要求,现对省应急厅部分已委托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进行收回:
自2024年5月1日起,将委托实施的“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中涉及硝化、过氧化、重氮化、氟化、氯化工艺等5类高危工艺的事项权限,收回为省应急厅实施,不再委托。事项收回之前,已受理事项由受委托单位依法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