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第一纺织网 2024-06-12 10:59
慧正资讯,2015年亨斯迈诉讼浙江龙盛等三家中国染料企业专利侵权一案,最终于2024年终审结束。根据被告方浙江龙盛的公告显示,《判决书》显示:浙江龙盛、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永化工”)、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染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900万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50万元;驳回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斯迈”)的其余诉讼请求;驳回浙江龙盛、科永化工、科华染料的上诉请求‘撤销上海市高院(2015)沪高民三(知)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判决书》强调,浙江龙盛、科永化工、科华染料如果未按照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案件一审受理费119.68万元,由亨斯迈负担109.57万,浙江龙盛、科永化工、科华染料共同负担10.10万元,由浙江龙盛、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司法鉴定费88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9.68万元由亨斯迈负担109.57万,剩余10.1万元由浙江龙盛、科永化工、科华染料共同负担。
上述判决为终审判决。
浙江龙盛表示,公司已在2018年、2019年合计计提预计负债1,581.54万元,上述终审判决增加损失476.67万元,对公司当期利润影响比较小。此外,涉案专利保护期早于2020年3月10日届满,二审法院已一并予以改判,因此,此次判决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
作为全球纺织品染料行业龙头企业起诉国内染料行业龙头企业的案件,在全球染料行业影响巨大。而最高人民法院为进一步体现对知识产权的有力保护,将赔偿金额提高为1950万元。二审提高赔偿金额不仅进一步弥补了亨斯迈公司因侵权行为带来的损失,同时也向社会宣示了中国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和力度,具有显著积极的示范意义。
2015年9月份,因认为浙江龙盛侵害了第ZL00106403.7号“偶氮染料及制备方法与用途”专利(下称涉案专利),亨斯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判令浙江龙盛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3亿元及其他合理支出100万元。
亨斯迈方面表示,2007年至2015年期间,浙江龙盛等三家企业的活性染料产量、销量一直保持高速增长态势,累计销售金额接近100亿元。从超级黑染料的市场认可度、价格、利润空间等因素判断,自2007年至原告起诉之时,浙江龙盛、科华化工、科永染料在销售侵权产品过程中所获得的利润至少为2.3亿元。“
据悉,亨斯迈公司的专利技术是生产深黑色染料的一项真正的技术创新,这项技术已应用在亨斯迈的染料产品“诺威克隆®超级黑G”(NOVACRON®SuperBlackG)和“诺威克隆®超级黑R”(NOVACRON®SuperBlackR)上。未经授权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应用亨斯迈专利化学技术之产品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除浙江龙盛被起诉外,2017年5月11日,亨斯迈也发起对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鸡股份”)的专利侵权诉讼,亨斯迈认为,锦鸡股份及子公司锦云染料部分活性黑染料侵犯了该公司“偶氮染料及其制备方法与用途”(专利号:ZL00106403.7)及“活性染料混合物及其用途”(专利号:ZL200480003051.4)的专利权,并要求锦鸡股份及子公司锦云染料赔偿其自2010年起因实施涉案专利而取得的利润共计2亿元。不过锦鸡股份最终胜诉。